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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常规(一)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01-10
 

一、总

第一条 为优化中小学教学管理,有效地克服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正确引导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的整体效益,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 教学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教学工作是教育工作的中心。教师须在教学过程中,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学工作常规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借鉴成功的教学管理经验和改革成果,按照新的课程教学理论以及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制订的通常实行的教学工作规范。它是全省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第四条 本常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通过科学、规范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本常规的实施目标是:

 

(一)树立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通过本常规的实施和课程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改变教学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加强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经验,使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掌握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促进新的课程结构的建立。改变过于强调学科本位、学科之间缺乏整合的现状,正确处理分科性与综合性、统一性与选择性、持续性与均衡性之间的矛盾,提倡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创造性地实施课程。

 

(三)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改变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提倡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形成主动、探究、合作学习的氛围,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建立综合性、激励性、发展性教学评价机制。改变过于重视甄别与选拔功能的评价观念,充分发挥教学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通过本常规的落实,促进教师积极开展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本常规遵循的原则是:

 

(一)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工作秩序,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操作性原则。力求从实际出发,做到内容具体,层次分明,便于运用,便于测评。

    (三)发展性原则。本常规不是封闭和僵化的教条,而是开放的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规则系统。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各地在贯彻本常规的同时,应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

 

二、 课程计划

 

第七条 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课程的计划、意见、规定等,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订的法规性文件,其中规定了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要求等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分别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如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年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学生、教科书等情况的分析;学期或学年的教学目标;教学进度;改进教学的措施以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教学业务学习以及有关教学活动的安排;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计划等。

 

第九条 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应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

 

三、 课程标准

 

第十条 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下同)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了教学和评价建议,是教学工作的依据,是管理与评价课程的基础。

 

第十一条 每位教师必须备有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学校有关领导要备有各学科的课程标准,并全面学习和了解各科课程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和教师对课程标准要在深刻领会的基础上予以认真落实,并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四、 教材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查通过并批准使用的教材以及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的地方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本资源和依据。教材体现课程标准的精神,反映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要媒体。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学校从省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 教师要科学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利用教材指导学生进行探究、观察、实验、操作,获得知识,形成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丰富和完善教材体系,特别要注意开发信息化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资源。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编写校本课程教材。

 

五、 教学管理第

 

十六条 教学管理是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课程与教学的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实现教学工作决策的民主化。教学管理要为教师的发展和创造性劳动创造民主、宽松、和谐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课程计划认真开设课程课时,科学设置校本课程和选修课程,深入探索、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防止毕业班搞突击教学,提前结束课程。

 

六、 教学研究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都应重视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和研究学科课程标准; 研究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学习规律;研究教材教法、学生学习方式的改进和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探讨提高教学效益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研部门要充分履行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和服务职责,把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研究与指导作为核心工作。要密切和大、中、小学以及科研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教改实验,深入学校具体指导课程改革和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教学教研成果的交流与展示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骨干教师,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有健全的以教师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形成崇尚学术、崇尚研究的氛围。要加强学校教研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要从教学的现实问题出发确定研究课题,努力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集体备课,开展说课、听课、评课和各种形式的观摩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整体教学教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增强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意识,当好教学改革的研究者和实践者。要学会反思、研究和创新,积极承担教学改革实验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和教研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要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带头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坚持听课和上课制度。

七、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主渠道,是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质量是实现课程教学改革目标的主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要体现与新课程相适应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理念,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宗旨,正确处理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积极推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备课。备课内容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的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的培养点;预测学生的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的教具;实验课前要预做实验。

 

第二十八条 编写教案。写教案一般应列出教学内容的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发展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同时要对学生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描述。但教案的主要内容应是如何构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活动。教师要精心设计旨在使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的课堂环节。教案的形式可灵活多样。

 

第二十九条 课堂仪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正,教态亲切,关爱学生。课堂上要使用普通话。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板书要规范、条理、清晰。

 

第三十条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方法要有启发性、激励性,通过运用灵活、正确的教学方法,努力实现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要从课堂动态发展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使用教案,防止机械照搬教案的不良倾向。

 

第三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与学生加强沟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和体验的教学环境,培养学生结合自己的经验提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教学手段。课堂教学中要充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注意在运用一些优秀的传统教学手段的同时,积极进行教学手段的改革。要特别注意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的应用必须科学、简便、有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三十三条 课外作业。布置作业要关注学生的差异,注意作业的开放性和自主性,增强作业对不同学生的适应性和选择性,做到适时、适量和科学,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低年级一般少留或不留作业。要防止机械重复、照抄、照搬,反对滥用练习册和复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 改革与创新。要注意加强不同学科教学的整合,积极探讨研究性学习,大胆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在认真落实常规要求前提下不断开展课堂教学改革。

 

八、 课外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是课堂学习的继续,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为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三十六条 要通过开展课外学习和实践,使学生巩固和拓展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发展个性,体验社会生活,促进学生对自我、社会和自然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与体验。

 

第三十七条 要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指导。要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辅导,及时弥补其知识缺陷,重点是帮助他们转变学习方式。应指导所有学生在课堂学习的基础上利用课外活动进一步发展特长、发展个性、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检查和批改课外作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面批面改。要善于启发学生自己发现和修正作业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要指导学生参与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开办专题讲座,组织文艺、体育、科学、劳技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召开体育运动会和文化艺术节等。组织和指导课外活动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防止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四十条 要注重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保证综合实践活动在课堂和课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九、 教学评价

 

第四十一条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起着导向、激励、促进发展和质量监控的作用。要逐步建立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教师不断提高和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不但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的多方面潜能,满足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在原有水平上进一步发展。评价体系要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评价形式的多样化。

 

第四十三条 要认真探讨形成性评价在教学中的运用规律,不断调整和改进教学过程。在平时的检查、测验中,要根据不同学科和不同内容的特点,采用口试、笔试、技能操作、实践活动等方式,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鼓励学生自我反思,自我提高。要指导学生建立并用好学习或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终结性评价(如期末考试、结业考试等)要全面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如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的能力,提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考试内容应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体现学习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目标,部分学科可实行开卷考试,采用听、说、写、做等多种有效形式。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更不得按考试成绩排队。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发展性考评制度。要把教师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创造性教学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项目。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克服教学评估工作的片面化和绝对化,杜绝分数至上。要从学校发展的全过程看待每次考评结果,使学校明确发展的方向。要通过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估促进课程发展和教学改革,使学校发展个性,办出特色。

 

十、 教改实验

 

第四十七条 教学改革实验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改实验的目的是通过选题、实验、总结和推广经验,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教学效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都要有实验课题,围绕教学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以改革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积极开展教改实验。

 

第四十八条 教学改革实验事先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要体现国家新课程的理念,以转变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为重点,努力探讨先进的教学模式。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进行教改实验的主力军。学校领导应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教改实验,建立教改实验档案,并以此作为评估教师教学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对于在教改实验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研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推广教改实验成果,要有科学的态度和充分的评价论证,避免盲目一刀切或一拥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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