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县委[199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镇实行中心小学、中心完小二级校长负责制。原清港片教职工由中心小学校长负责聘任,凡塘、惠民各片的教职工分别由凡塘、惠民中心完小校长负责聘任。具体聘任工作意见如下:
一、核定可聘数
根据县教委核定的全镇教职工的可聘数,由中心小学根据学校的学生数、班级数,分别核定各片教职工的可聘数和中级职务的设岗数。各校在聘任时不得突破可聘和职务设岗数。具体可聘数和设岗待县教委确定后再分配。
二、聘任办法
1.采用单向聘任办法。中心小学校长和中心完小校长按核定的可聘数和中级职务的设岗数聘任教职工。
2.教师聘任的职务与其评定的任职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级低聘,教职工聘任期为一年。
3.校长聘任教师必须做到公正、公平、择优聘用。
4.各校在聘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做到既相对稳定,又合理流动。根据县委[1998]19号文件要求,我镇必须有落聘或试聘教职工,但落聘或试聘教职工要控制在总编制的5%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落聘
1.因从事第二职业(如经商办厂、违规带生私教等)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上一年度被试聘,本年度又未被聘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试聘或落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校长安排工作的;
2.教学能力差,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纪律松散,工作表现差,影响教师团结和学校工作的;
4.当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异地交流或试聘
1.无特殊原因,所任学科平均成绩严重下降,或年度考核得分特别低的;
2.因自身原因,所任班级学生及家长三分之二不信任的;
3.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大多数教师反响强烈的;
4.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不安全事故的,或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6.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对外征订推销学生学习、生活、保健、卫生用品,且对学校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落聘
1.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2.妇女怀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患绝症、精神病的(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4.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七、聘任工作的步骤
聘任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7月20日),拟定聘任方案。 校长根据县教委核定的可聘数和职务设岗数,结合本校教师情况拟定聘任方案,方案包括岗位设置、职工数、聘任条件及办法等,提交学校党政、工会负责人和下属学校校长参加的校务扩大会议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并报县教委备案。
第二阶段(7月25日前),聘任教职工。 中心小学校长和中心完小校长根据公布的聘任方案聘任教职工,签订聘约,发给聘书。校长于7月25日前将聘任教职工名单,异片交流的教职工名单、 落聘或试聘教职工名单及理由,上报镇中心小学,由有关领导商量决定。
第三阶段(7月30日前),异片应聘。 未被本校或本片聘任的教职工,自行去本镇可聘数未满的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联系聘用或试聘。学校可视情况,予以聘用或试聘。
第四阶段(8月10日前),异地应聘。各片须于8月1 日前将异片聘任或试聘的教职工名单和需要异地交流的教职工名单报填中心小学,上报镇政府、县教委,进行异地交流应聘。
第五阶段(8月20日前),推荐聘任。 可聘数未满的学校对县教委推荐聘任的教职工,可视情况予以聘任或试聘,其中对由于超编而跨镇乡异地交流的教职工只能到可聘数未满的镇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应聘;落聘的教职工只能到可聘数未满的中心完小以下学校应聘,各校须于8月20日前将本阶段聘任的教职工名单报镇中心小学。
八、各类人员待遇
1.落聘的教职工,按县委[1998]19号文件上报县教委处理。
2.学校对试聘的教职工,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给予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停发国家奖金,学校福利等只享受其他教师的50%。
3.原职聘任的人员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和待遇;降职聘任者,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浙人薪[1998]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他有关事项
1.教职工实有人数超过可聘数的学校在聘任教职工时,对于学历高、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在本校工作时间较长、表现好的人员应优先予以聘任。
2.教职工实有人数超过可聘数的学校,在交流过程中,校长要把好关,并发扬民主作风,尽力把工作做细。
3.对未聘足教师的学校,本镇如有教师应聘,校长应予以聘任或试聘。
4.本镇教师,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教职工,根据县教委指示精神,采用相应措施。
5.校长从其他学校聘任自己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须报镇中心小学,经有关领导商量同意。
6.本镇教师没有正当理由拒聘的,作落聘处理。
7.校长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聘用教职工,也不能在聘任期内无故解聘教职工,更不能默许其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如出现上属情况均按县委[1998]19号文件处理。
8.落聘担任党组织和工作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教师,需报县教委同意。
十、本方案若有未详事宜,由镇中心小学请示县教委后予以解释。本方案若与县委、县府、县教委文件有抵触的,以县委、县府县教委的文件为准。
希广大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和支持这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