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奖励条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二、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奖金。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5.学生受奖励情况一律填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学生处罚条例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批评教育:
(1)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对因有较明显的违纪而对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班主任应逐一记录在班级日志和学生素质情况汇报单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和严重警告:
(1)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2)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毫无悔改者。
(3)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5)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录像经多次帮教不改者。
(6)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教导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3.记过:
(1)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2)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传播不健康书刊、录像者以及谈情说爱者。
(4)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5)记过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政教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4.留校察看:
(1)经记过教育后仍无效果者。
(2)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3)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4)记大过由教导处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一经确认以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可酌情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5.开除学籍:
(1)经记大过后仍无效果者。
(2)打架殴斗致他人伤残者。
(3)严重破坏国家财产,搅乱社会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