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四、不准训斥家长或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或交办私事;
五、不准强迫学生购买除市教育局发文确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八、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九、不准酒后上课或上课时抽烟或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十、不准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